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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举报

欢迎进入信访举报栏,在进入举报前,请先阅读下列内容,了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对象属于下列范围以及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举报人的权力及义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本企业中共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四)对企业内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违反厂务公开规定的问题及在实际工作中,涉及企业批评、建议类的信访举报,也列入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秉公办理。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公司党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四)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应给予支持、鼓励并对其控告内容保密;

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

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查清情况,按照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粤监发[1991]15号通知给予奖励。

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

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