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市民选用燃气器具产品、选择安装维修企业,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产品,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本办法所称安装维修企业是指在广州市从事燃气器具产品安装、维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市实行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列入《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提倡和鼓励用户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优先选用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产品,优先选择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获得(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二)该产品的每一项指标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三)产品必须有熄火保护装置,嵌入式灶具必须采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连接;

  (四)非液化石油气器具必须满足使用区域的气源适配性要求;

  (五)室内型家用燃气热水器必须是自然给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强制平衡式)或强制排气式(强排式);

  (六)生产厂家必须在广州市设置安装维修点或委托相关的单位负责产品的安装维修(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符合第七条的要求);

  (七)应购买产品的公众保险,保险赔偿金额不低于10万元;

  (八)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满足《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要求;

  (九)应承诺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天然气的置换。

第六条 产品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格;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检测报告;

  (四)非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在本市设立或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安装维修站或安装维修单位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在规定使用寿命年限内,保证提供与销售的燃气器具相匹配的备用配件、保障用户权益及协助进行天然气置换的承诺文件;

  (八)产品的公众保险文件;

  (九)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气器具产品(如公福燃具)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品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取得ISO认证的企业可只提供“证书”);

  2、产品说明书和安装、使用方面的技术资料(中文);

  3、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4、有相关的检测检验设备并有定期检验合格的证明;

  5、进口产品需提供报关和商检证明。

  (十)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提交委托加工的合同和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的证明;

  (十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服务承诺书。

已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在各种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前提交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产品保险清单及生产许可证等。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二)企业经理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燃气工程施工或燃气器具维修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三)有4名以上的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燃气、化工(或化工机械)工程师和燃气具技术人员各一人以上;

  (四)企业必须具有以下设备:燃气器具测试平台及相关设备、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等设备及能直接观测燃气压力、流量、供水压力、进出水量、温度等主要指标的检测设备和可燃性气体检漏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事故处理预案;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七)安装、维修企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持证安装、维修工人应不少于10名;

  (八)与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安装维修委托协议。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向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格;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装、维修工的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

  (七)安装维修的服务承诺书、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八)各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具备第七条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市政园林局应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和安装维修企业,发给列入《目录》通知书,将其列入《目录》,并定期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及安装维修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及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履行服务承诺。

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为用户提供服务。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及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向市政园林局通报燃气器具销售情况或安装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 市市政园林局对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出现以下问题的,市市政园林局将在《目录》中删除该产品:

  (一)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二)产品不再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

  (三)半年内因产品质量导致发生三宗以上燃气安全事故的;

  (四)非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不能提供有效期内气源适配性报告的。

  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且不按要求改正的,市市政园林局将在《目录》中删除该企业名称及其所有产品,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

  (一) 生产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或者注销生产许可证的;

  (二)销售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禁止销售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劣质产品的;

  (四)两个月内因企业原因导致三宗以上投诉,并经核实拒不履行承诺的;

  (五)未能履行服务承诺的;

  (六)有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行为的。

  第十四条 列入《目录》的安装维修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且不按要求改正的,市市政园  林局将在《目录》中删除该企业名称,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列入《目录》的申请:

  (一)两个月内因企业原因导致三宗以上投诉,并经核实拒不履行承诺的;

  (二)安装企业未能按相关标准安装热水器超过两宗的或导致一宗恶性事故发生的;

  (三)安装国家禁止使用的产品或未经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的产品的;

  (四)未经管道气经营企业验收擅自给用户通气点火的;

  (五)未能履行服务承诺的;

  (六)有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其它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公开监督电话、电子信箱地址和办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安装维修企业服务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市政园林局对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发布及更新《目录》和对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安装维修企业的监管情况在市政园林局网站的公告栏上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其它未列入《目录》的合格产品的销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