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告知函

尊敬的用户:

  感谢贵司长期以来的合作与支持!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我司已为贵司供应管道燃气,因历史原因,贵我双方一直未签订供用气合同。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为保障贵司的合法利益及安全稳定用气,明确贵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请贵司配合于2015年12月31日前备齐以下资料前往我司营业厅或预约我司人员上门到贵司办理补签《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预约电话:96833。

  感谢贵司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函告!

 

    需准备的资料:

  1.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2.产权单位同意用气证明(复印件)

  3.业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业主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工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日